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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2 15:36 信息来源:12333常见问题解答 访问次数:

(一)来电者咨询:我原在马鞍山市参加养老保险,现在在合肥市参保,社保年限怎么处理?

 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可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将参保缴费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申请办理转移,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参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来电者咨询:我现在已快到退休年龄,但是企业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处理?

解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来电者咨询:我之前是在江苏参保的,今年40岁了,在宣城这里参保,听朋友说以后不能在宣城退休,要回到户籍地办理退休是吗?

解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来电者咨询: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

解答: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

未达到规定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具备(1)、(3)条件的可以办理因病退职。

(五)来信人咨询:女参保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现在到私营企业上班并缴纳社保,缴满15年后,能否按照企业职工退休,享受50岁的退休政策呢?

解答: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规定,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人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六)来信人咨询:个体工商户老板能帮员工办理社保吗?

解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

(七)来电者咨询:社保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解答:根据《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99号)中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采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927元/年(5660.58元/月)执行,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6981.74元和3396.35元。

(八)来信人咨询:其父亲今年退休,去社保局办理退休,被告知档案里面有2个出生日期,要延迟退休3年。但是实际年龄已经到了退休年纪。

解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规定,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九)来信人咨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合并了?是否只需要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就可以了?

解答:没有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同,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已经缴纳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时间段可以不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十)来电者咨询: 2018年的老人居民养老保险未及时缴费,咨询是否允许补缴?补缴是否享有补贴?

解答: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允许补缴的,补缴费用的同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一)来信人咨询: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漏缴有无影响,补缴可否享受国家补贴?

解答:可将资金足额存入城乡居保银行账户,并前往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保所或者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不影响后续的参保缴费业务,但补缴不享受国家补贴。

(十二)来电者咨询: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在哪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答: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来信人咨询: 2017年城乡养老保险漏交,是否可以补交或者续交,具体如何操作,谢谢!

解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办理补缴和续缴保费时,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您可直接咨询村(居)委经办人员或直接到乡(镇)或县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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