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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15 11:33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按照国家和人社部统一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1、本次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对象包括哪些?

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阶段性减免政策具体延长到什么时候?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减免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如何享受社保优惠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和缓缴政策。

7、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8、2020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如何缴费?

2020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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