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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怎么办理?看这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5 08:42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
    答:①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②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③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参保人员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是什么?
    答:①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②统筹基金: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答:①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或者网上申请。

②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③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④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6、参保人员转移时存在欠费时,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经本人同意放弃补缴欠费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转移资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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