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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和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

受理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

2、持有有效证件;

3、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报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2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及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拟聘雇人员近期免冠照片(2寸)一张;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址: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宣城市人社局窗口。

办理电话:0563-3015187

服务对象:用人企业。

 

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流程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宣城就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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