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23 15:22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7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实施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格式是: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本年度4位顺序号(示例:宣城市:34180020130001号)。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通知辖区内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督促所辖区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各劳务派遣企业接本通知后,登录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行政审批专题,查询相关办理流程、下载业务表格,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联 系 人:胡柏深  

联系电话:3015187

 

 

 

 

 

20137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