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实施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格式是: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本年度4位顺序号(示例:宣城市:34180020130001号)。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通知辖区内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督促所辖区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各劳务派遣企业接本通知后,登录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行政审批专题,查询相关办理流程、下载业务表格,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联 系 人:胡柏深
联系电话:301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