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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8 15:36 信息来源:社保中心 访问次数:

 宣社保[2017]60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业务

    (一)自2018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将不再从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个人缴纳部分从2018年1月起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属财政拨款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按月划至参保单位;属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资金自行解决。

  (三)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统一由参保单位于每月15日前自行申报缴纳。

    (四)各参保单位有人员变更的,请于每月20日之前将有关变更材料送至市社保中心。

调入、新录用、调出、退休、死亡人员均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见附表1)、身份证复印件。另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调入需提供:调动文件复印件;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非市直单位内调动的需提供《新进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审核表》(见附表3)。

2、新录用人员需提供:录用文件复印件;试用期工资待遇确定表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新进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审核表》。

3、调出人员需提供:调动文件复印件;工资转移介绍信复印件或调出当月(次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等确定工资最后发放年月的相关材料。

4、人员退休需提供:退休批复文件复印件;退休工资审批表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4)、银行账号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写明联系电话及开户网点。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号可成功激活的,原则上提供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号)。

5、人员死亡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复印件或单位申请抚恤金的文件复印件。 

(五)退休人员发放账号信息变更的需在25日前提供: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写明联系电话及开户网点。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号可成功激活的,原则上提供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号)。

(六)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见附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有关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人事权限管理部门认定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单位盖章。

  二、退休待遇业务

(一)新增退休

1、在办理新增退休待遇审核时,参保单位有欠费的,参保单位应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新增退休待遇核定。

2、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或接续的,参保人员应先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再办理新增退休待遇核定。

(二)支付项目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待遇,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则上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待遇,由各单位通过原发放渠道发放。

(三)待遇调整

各单位涉及退休后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应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审批表、《宣城市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一份。

(四)待遇终止

退休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应在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月底前(遇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工作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复印件或单位申请抚恤金的文件复印件。

 

附: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3.《新进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审核表》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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