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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5 09:36 信息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市场 访问次数:

宣城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

暂行办法

 

局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流动党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经宣城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由宣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以下简称“中心支部”)接受的,档案存放在宣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转移党组织关系的高校毕业生。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流动党员应本人携宣城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中心支部办理党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如实填写流动党员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流动党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就业或升学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党组织。

五、对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就业创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党员,因无固定地点的,党组织关系可由中心支部管理,但应及时向中心支部报告本人相关情况,始终保持与党组织密切联系。

六、党员每季度按时交纳党费,中心支部每季度在宣城人才网“党员之家”公示一次流动党员党费交纳情况。

七、对短期外出或长期流动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仍在中心支部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相关要求交纳,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交、邮汇、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八、中心支部建立流动党员管理QQ群。传达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知识,安排部署流动党员学习教育,落实流动党员线上组织生活制度,听取流动党员思想汇报。

九、中心支部对流出党员按规定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要求流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中心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流动党员的工作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中心支部。

十、对出国或赴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处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党组织关系和档案转移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未归者,其党组织关系和档案转移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学成回国之前,党组织关系保留在中心支部。

十一、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向中心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中心支部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心支部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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