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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简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0 11:31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0项)第77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5.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递交分管领导,作出同意审批。不予同意的,网上通知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审批书面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办外国人来华许可人员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申办外国人来华许可人员核准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外国人来华许可核准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外国人来华许可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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