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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3 08:00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财教〔2013〕12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之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29日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 我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享受资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及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数据的系统填报工作。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填报的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以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学生数和专业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并下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配套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配套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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