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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6 08:55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宣人社秘〔2018〕237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宣城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宣城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受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的补助。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购买基层平台就业创业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购买内容及程序

(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1、服务内容:根据人社部门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含贫困劳动者)、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年龄内的人力资源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并录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根据人员就业状况变动及时更新录入信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就业创业专项调查(含培训需求等就业服务调查)进行摸底登记,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对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2、申报材料:

(1)《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

3、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季度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管理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业务部门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乡镇(街道)财政账户。

4、绩效评估:县级人社部门依据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对基层平台《就业创业证》发放情况及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登记情况、城镇新增就业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人力资源调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拨付补贴。

(二)重点群体就业服务

1、服务内容: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推荐辖区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组织参加招聘会;引进本市辖区外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我市工业企业就业。

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推荐未就业贫困劳动者到辅助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驿站等岗位就业。介绍贫困劳动者到本省用人单位成功就业。为贫困劳动者申请各类就业扶贫政策补助。

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推荐辖区内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本市技工院校订单式培训或“工学一体”等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招聘会;为失业人员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及时登记或更新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信息,内容完整、真实。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见习岗位或组织参加招聘会、推荐就业岗位。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租、住房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等,落实各项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代理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多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2、申报材料

(1)《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

3、申报程序: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季度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负责农村劳动力、贫困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就业的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业务部门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乡镇(街道)财政账户。

4、绩效评估:县级人社部门依据信息系统及相关纸质材料对基层平台为“六类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就业服务相关记录,以及就业人员是否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稳定就业是否在6个月及以上等信息,按评估结果拨付补贴。

(三)创业服务

1、服务内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2、申报材料:

(1)《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

(3)创业人员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程序: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季度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负责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乡镇(街道)财政账户。

4、绩效评估:县级人社部门依据创业培训开班情况、培训学员创业情况、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有关材料及提供创业服务记录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拨付资金。

(四)企业员工参加培训服务

1、服务内容:推荐辖区内企业员工参加新录用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培训,为企业培训需求做好服务。

2、申报材料:

(1)《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员工参加培训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5)

3、申报程序: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季度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职业能力建设部门,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报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人社部门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乡镇(街道)财政账户。

4、绩效评估:县级人社部门依据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系统及企业员工培训开班记录等材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拨付资金。

 (五)促进充分就业

补助对象为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标准的社区、街道(乡镇)和达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标准的行政村。其中:市、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认定标准、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六)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

补助对象为全面完成就业创业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乡镇(街道)、当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就业创业工作绩效由县级人社部门进行评估,村(社区)就业创业工作绩效由乡镇(街道)进行评估。

三、资金安排及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实行定岗不定人,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按照“谁提供服务谁受益原则”,由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照本辖区各级平台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以及就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等,以打卡发放等形式补贴给本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监督管理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激发基层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就业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经办流程,将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审批环节,通过系统校验、电话回访、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防止套取、骗取资金现象发生。县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使用购买就业服务资金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基层利用购买服务补助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购买基层就业服务资金效益。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中购买内容均为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组织开展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宣城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2、《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申报表》

3、《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

4、《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

5、《企业员工参加培训服务资金申请明细表》

6、《宣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备案表》

 

注:附件2-6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就业培训栏下载。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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