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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公示公告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保证金一览表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30 19:53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收费主体

收费对象

备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29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在宣城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造价的2%比例缴存,超出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2%比例缴存,超出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比例缴存。

(二)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考勤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劳动合同管理、维权告示牌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降低50%收取。

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减按40%收取。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三)已实行工资保证金减免缴纳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处理、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混乱的,一经查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3%的比例全额缴存。

保证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宣城市人社局

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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