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主体 |
收费对象 |
备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29号) |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在宣城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造价的2%比例缴存,超出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2%比例缴存,超出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比例缴存。 (二)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考勤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劳动合同管理、维权告示牌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降低50%收取。 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减按40%收取。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三)已实行工资保证金减免缴纳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处理、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混乱的,一经查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3%的比例全额缴存。 |
保证金 |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
宣城市人社局 |
建筑施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