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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5-24 00:00   征集结束日期:2023-06-06 00:0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安徽省人社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551-62655981  62663224(传真)

三、电子邮箱:ahrsjy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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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推动就业提质扩量

(一)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行动,着力推动二三产业特别是“四上”企业提供高质量就业岗位。健全重点企业用工服务“白名单”制度,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推深做实“三级三方服务千企”行动,落实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包保”责任制,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即申即享”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区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发挥我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先试先行优势,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更多“稳岗扩岗”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加大利率优惠力度,增加“信用贷”“银税贷”等贷款支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支持。进一步拓宽担保方式,利用各地政府风险补偿金、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政策进行分险增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创业效应增加就业岗位。深入推进创业安徽行动,提升优质资源集聚能力,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造潜能。加强创业孵化载体服务管理,统筹用好各项扶持资金,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集中专项补贴的省级创业园区不再重复认定、奖补。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贷”,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技能提升支持力度。坚持产业需求导向,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技工强省建设,积极动员各类企业以高级工为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动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加大地方财政配套投入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省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省内不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鉴定条件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省外取得证书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六)发挥市场主体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深入推进“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持续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双向激励”政策落实力度。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青团安徽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发挥国有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示范作用,积极提供1.5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稳定基层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全年稳定招录、招聘3.6万人左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5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参公事业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零就业、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参加见习,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20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各类企业、其他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组织安排见习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同时按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相关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共青团安徽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深入推进就业促进暖民心行动,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达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延迟补贴年限,社会保险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对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失业补助金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省现行企业在职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办法执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生育补助费、求职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成功补贴等政策停止执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防风险能力。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稳就业惠民生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在稳岗扩岗、帮扶兜底等方面拿出管用好用的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要进一步加强大数据比对,精准识别政策潜在享受对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证即办、免登即发、免申即享和直达快享,提升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对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补贴政策。要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基金)平稳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分项梳理、分类打包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市场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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