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宣城市工作实际,现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2月2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11办公室,邮编:242000;
(二)电子信件。xcylbx2009@163.com;
(三)联系电话:0563-3036675。
来信请注明“《宣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宣城市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办法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须先缴费,后享受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合理自行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属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收土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属地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应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分3年调整待遇达到新政策待遇水平,2024年、2025年按30%上调,2026年按40%上调,确保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新待遇水平为:缴费补贴标准÷1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
(四)今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委托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产生资金支出按原渠道解决。市经开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办法、新老政策衔接办法参照宣州区政策执行。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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