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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企业规模性裁员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05-26 09:48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1、企业规模性裁员条件

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规模裁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裁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员:

(1)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

(4)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2、规模性裁员程序

(1)初步拟订裁员方案

①裁员方案应明确的事项

企业裁员方案中要明确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②初步确定裁员名单

企业要在全面梳理职工的性别、年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合同终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月均工资、家庭情况、是否处于医疗期、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女职工是否处于孕产哺乳期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综合评价和权衡后稳慎确定裁员名单。

企业不得裁减以下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处于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④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等。

企业规模性裁员应当做好裁员可能产生的经济成本测算,包括需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偿还的拖欠职工工资、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特殊职工帮扶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裁员报告

企业将裁员相关资料和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也可视情况提前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

(3)经济补偿

企业与被裁减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企业规模性裁员的风险防范

(1)裁员不符合法定条件。企业规模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裁员引发集体劳动争议和社会矛盾

(2)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企业规模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裁员报告,允许裁员的,依法解除与被裁减人员劳动合同。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行为,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的后果

(3)裁员风险评估不足。企业要认真评估裁员对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和企业形象的影响,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把握好裁员的节奏和力度,提前预判可能引发的风险。企业能够采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尽量不采用规模性裁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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