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市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将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带头厉行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四)重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五)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时制定法治建设五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担任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完善议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全面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发挥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处置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的职责作用;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重视政法机关党组(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完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落实,定期检查督导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处理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的职责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政法委承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