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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电价峰谷分时政策调整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29 15:2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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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月电价峰谷分时政策调整说明

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自202312月开始,经过两轮讨论稿公示,于34日正式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对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尖峰电价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2441日起执行。

新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是调整了分时电价时段。延续20237月调价政策中将78月峰段用电时段合并的思路,这次对夏、冬两季峰时段继续合并,将1月、9月、12月三个月原先上午3个小时峰时段移到下午,与下午原先的5个小时峰时段合并成连续8小时峰时段。其中因季节因素,夏季9月每日的峰段时间段为16:00-24:00,冬季112月每日峰段时间段为15:00-23:00。对整年中其他月份(除178912月以外的7个月),将原先上午单独的8-9点一个小时的平段移到晚上21-22点,9点开始的峰段前移一个小时。这样对峰谷时段进行优化,原先同一天有三段间隔的时间段的分布现象将会彻底消失,时段的延续性更利于客户保持连续生产,便于整体生产班次调整。

    二是调整了电价浮动比例。峰段和谷段电价在原有比例基础上各自上升和下降3%,峰谷价差进一步拉大6%。简单来讲,41日后继续保持用电习惯不变,在低谷时段用电,电价较政策调整前更低,在高峰段用电,电价较政策调整前更高,如果将峰段用电改为谷段用电,获得的价差将比政策调整前更高。经测算目前峰谷价差可以达到0.85/千瓦时。具体调整为178912月峰段电价从原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上浮81.3%调整为上浮84.3%,(84.3%-81.3%=3%)其余月份峰段从上浮71%调整为74%74%-71%=3%)。谷段电价从下降58.8%调整为下降61.8%61.8%-58.8%=3%)。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户可以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是调整了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策略。触发条件、征收对象、执行时段、执行标准都发生了变化。

原先的触发条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摄氏度或日最低气温小于等于-3摄氏度”被取消。

征收对象从原先的“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的工商业用户”压缩到“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上。

执行时段从“达到气温触发条件的当日峰段8小时”改为固定的“夏、冬两季4个月各执行2个小时”。其中78月为每日20:00-22:00112月为每日19:00-21:00

执行标准从原先固定的单价“尖峰电价0.072/千瓦时”,改为浮动的“在高峰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经测算至少单价达到1.2/千瓦时以上。这2个小时转移负荷用电的必须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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