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河网密布,水运发达,不同地区的水域相互连接,船只的活动范围广泛,违法行为可能发生在一个地区,但违法者的籍贯或船只所属地却在另一个地区,这让水上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水上执法信息共享共治模式就成为了维护水上秩序和公平执法的有力保障。
案情简述:2019年5月31日,宣城市某水运公司所属船只在接受上海宝山海事局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因船舶存在重大缺陷被滞留,后该轮未按要求整改复查擅自离港。2019年6月10日,该轮在崇明北港水域因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未按规定保持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正常工作状态,逃避海事部门监管等行为被崇明海事局查处,列入重点跟踪船舶。2024年5月21日,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收到该公司解除重点跟踪船舶申请书,安排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6月11日、8月2日,赴芜湖港对该轮进行了船旗国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状况评估。在检查中发现该轮未对2019年5月31日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进行整改复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支队督促该轮立即到上海宝山海事局接受处罚,并要求该轮在开航前纠正缺陷。
同时,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发生,支队督促辖区水运公司自查、约谈船长、发文通报、加强船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船运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为航运业的安全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这一案件,首先,让我们意识到水上执法信息共享共治有助于打破地域限制,确保违法行为无论在何处发生,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对于维护整个水域的法治环境至关重要,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其次,有助于加强区域间的协同合作,长三角地区经济联系紧密,水上交通和运输活动频繁,在信息共享共治的模式下,执法资源实现了整合与共享,不同地区的执法部门通过信息交流与协作,形成合力,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然而,水上执法信息共享共治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如信息传递是否及时、准确;各地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是否畅通;数据共享是否高效;各地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处罚的不一致性,这些直接影响到信息共享共治模式地顺利进行。
水上执法信息共享共治模式需要再摸索中不断推进,如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水上执法信息共享共治平台和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操作能力;加强各地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经验交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消除各方对于信息泄露的担忧等等。
总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水上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共治模式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执法,必将为长三角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秩序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推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