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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5-10-28 14:39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申报材料

(一)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申报者留一份) 

    (二)材料清单(含承诺)(附件2);

)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报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和用人单位作息制度、原始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见附件3个人申报无法提供作息制度和原始考勤记录,需提供事故经过的详细说明、上下班和工作凭证);

相关证人证言(本人描述、2个工友证言客观描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见附件4,其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辅证材料如电话记录、录音、QQ及微信记录等);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材料(未住院: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和摄片报告等;住院:初诊、入院及出院记录,摄片报告等),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八)工伤认定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报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三) 因工外出期间(单位外派凭证证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单位作息制度、1个月上下班考勤)、家庭住址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安置协议等, 住址与身份证住址一致的,可不另行提交)、路线图(起点、事发地点和目的地,事故发生点标注时间)、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且需提供原件查验)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明确死亡时刻和原因)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七)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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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宣城市人社局:3023215    宣州区:3020375    郎溪县:70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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