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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38P/202004-0009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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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7 15:22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人社复决字[2020]2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督促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2018年7月22日,申请人到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2018年9月6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8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被申请人当日要求申请人补充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判决申请人与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伤认定的精神,劳动合同关系不是特殊行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以法院判决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不受理于法无据。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18年9月6日9时许,申请人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申请材料中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2018280号)。2020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8民终1785号,该判决书驳回了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因申请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供的材料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此于2020年1月20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申请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必备材料之一,并没有特殊行业和一般行业之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该起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后查明:2018年9月6日9时许,申请人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申请材料中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2018280号)。2020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8民终1785号,该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因申请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供的材料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此于2020年1月20日向徐成富本人下达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申请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必备材料之一,并没有特殊行业和一般行业之分。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8民终1785号,驳回了申请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综上,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00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