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2021年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2021年全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75元/月、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55元/月、人。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是向特困人员实际发放的救助金标准。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包括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向特困人员实际发放的救助金为财政补助资金。
4.“无劳动能力”是如何认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无生活来源”是如何认定的?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6.“无履行义务能力”是如何认定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哪些?
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8.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9.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怎么办?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10.残疾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两残补贴”条件的怎么办?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1.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3)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