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城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宣城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25号)、《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18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1、规定我市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
2、规定浮动费率的标准。明确以支缴率作为调整的标准。支缴率是指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3、规定不实施下浮费率的5种情形,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的2种情形。
4、规定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5、规定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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