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城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宣城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办法》主要内容
补充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对象,以及已按建设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
补充工伤保险的性质及承办。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是商业补偿保险,用人单位自愿投保。由工伤行政部门通过公开评估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
补充工伤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参保人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险费,在职工工伤发生后享受保险待遇。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及服务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确定依据。明确以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