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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205-00036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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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5
《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5 17:16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文件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交规划〔2021〕49号)》,要求各地市制定公用码头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指标)。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宣城港口资源整合工作总体部署,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池州、芜湖、蚌埠等沿江和内河港口地市经验做法,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条是关于出台细则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目前随着宣城市芜申运河、水阳江、汪联河等航道的整治完成,水运通道已打通,水运经济发展前景向好。港口岸线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降低大宗货源企业运输成本,合理开发我市港口岸线资源,防止岸线资源浪费和避免港口同质化竞争,出台本细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条是关于细则的适用范围。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条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出台的。

第三条是关于细则的原则。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体系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条,规定港口岸线的主管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是港口岸线禁止使用条件。依据《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规定港口岸线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需调规。

第七条是关于港口项目立项前需征求岸线主管部门意见。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是港口岸线使用相关要求。依据《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是细则的核心条款。主要是按照作业区规定新建港口码头需达到的条件,规定了公用生产性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

第十条、第十一条是对建设港口项目,实施岸线审批材料的规定。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是关于临时港口岸线使用的要求,规定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规定建设港口设施需取得岸线批准文件及岸线逾期未开工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是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港口资源整合有关情形。

第十六条是规定岸线批准后,办理变更或注销的有关情形,依据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是规定岸线批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及履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是规定渔业及军事港口岸线管理,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相关参数设定

(一)量能比的确定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一般情况下,码头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比值为1:1.2时,码头适应度最好,即量能比值为0.83时,码头量能属于基本平衡的状态,当量能比低于0.83时,属于吞吐量不饱和状态,码头效率和效益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当量能比大于1时,码头吞吐量超过设计吞吐量,则属于满负荷的运营状态。因此设置宣城港作业区量能比准入限值为0.83,即作业区现状近年量能比平均值高于0.83时,方可启动同类货种码头岸线使用申请的审批。对于现状量能比为0的作业区,为新开发,不采取量能比值为准入标准。

(二)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的确定

根据《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结合现状码头的“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数值和航道等级,将新增港口码头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参数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三级航道上的主要作业区、三级航道上的一般作业区和四级及以下航道上的作业区。

 

(政策咨询部门: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563-202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