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38P/202205-0006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体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发布日期: | 2022-05-19 |
发文字号: | 宣人社秘〔2022〕1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025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38P/202205-0006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主体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2-05-19 | ||
发文字号: | 宣人社秘〔2022〕11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0256 |
关于印发《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人社秘〔2022〕116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企业活力,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贯彻《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皖人社发〔2017〕64号)、《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奋力打造皖南区域人才高地的意见》(宣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工作站是指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创新工作站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创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研究人员的组织。所称博士研究人员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批准,在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
第四条 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坚持政府综合管理,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坚持分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保障。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如:XXX(企业名称)博士创新工作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博士(专家)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工作站建设。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专家及专家团队合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宣城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的,原则上为有意向设立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科研项目,由明确的引进博士开展创新实践活动计划;
4.能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属于我市重点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第七条 设立博士创新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市直园区以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报宣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创新工作站申报审批工作,牵头成立由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的评委会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人员(含当年毕业但尚未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科研创新工作。
招收博士应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研究工作。
博士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
第十条 企业招收博士,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实际,采取与高校对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进行,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工作站招收博士人员应围绕主营业务所属的科研领域开展。
招收的博士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市人社局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博士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博士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人员工作制度,明确博士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内容、科研目标、科研进度、科研经费、科研条件等。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可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制定博士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博士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人事关系未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人员在站期间,可为棋子女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人员在站工作阶段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确保博士人员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原件归入博士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博士人员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可结合博士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博士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博士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条 博士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应撰写研究报告。工作站的博士人员在出站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设站单位及市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博士人员期满出站,须由设站单位报市直园区域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并报市人社局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和谐宽松环境;引导博士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设站单位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对设站单位引进的博士人员,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进站后当年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取得研究成果后,积极向上级推荐进入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设立博士创新工作站的单位,在成功招收博士人员后,对设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全职在站博士累计16万元生活补助,对非全职在站博士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站博士留宣工作。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宣办发〔2021〕21号)规定,对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4000元薪酬补贴,补贴期限3年。工作满1年,在宣首次购房的,可以申请20万元安家补贴。进站博士人员直接认定发放“宛陵优才卡”,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文化旅游、体检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已有明确支出渠道的除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企业项目设立情况,实施项目资助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