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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6-0002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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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3 10:43 来源: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务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