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度(信息编辑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公开内容,经三级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审核需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安全、准确。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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