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409-000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民政局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发文字号: | 宣民儿童〔202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儿童福利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4628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409-0001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民政局 |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
发文字号: | 宣民儿童〔2024〕9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儿童福利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4628 |
关于印发《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
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民儿童〔2024〕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自强自立,更好地融入社会,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司法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皖民儿童字〔202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含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下同)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含退学等不再就读的)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实施细则。
儿童福利机构已安置的成年孤儿,不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安置和集中供养。
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
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转入社会福利院或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二章 评估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在部队服役的安置对象,待其退役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五条 评估由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实施。
(一)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
(1)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2)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3)有独立思考、理解和沟通表达能力。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
(1)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2)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3)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4)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
(5)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二)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集中供养:
1.生活需要他人协助、不能自理的;
2.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借助器具无法正常活动的;
3.非听力语言障碍原因导致的交流困难,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的;
4.其他不适合社会安置的情况。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并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单位审批,审批时限为30日内。
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内完成;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完成;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待其退役后1个月内完成。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符合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填写《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附件1),符合集中供养的成年孤儿填写《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集中供养安置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报告,有效期6个月;
(四)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因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提交肄业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是退役军人的,应当提交退伍证复印件。
第七条 跨区域养育的成年孤儿,原则上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提出安置方案,报机构所属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审批,审批时限为30日内。
第八条 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儿,能确定捡拾地的(移交时公安机关所在行政区),成年后由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不能确定捡拾地的,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统筹安置。
第三章 社会安置
第九条 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审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二)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成年孤儿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三)户籍。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社会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社会保险,做好医疗保险等衔接工作。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六)退役后安置。成年孤儿参军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七)社会救助。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条件的成年孤儿,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八)安置经费。为保障孤儿成年后积极融入社会,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宣城市儿童福利院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补贴标准为上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月度保障标准的24倍。安置经费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县市区移交宣城市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成年后按规定进行社会安置的,所需费用由捡拾地县级财政解决。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安置经费的管理,建立支出台账,专款专用,具体发放方式由儿童福利机构研究确定,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安置对象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设置5年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自成年孤儿实际离院时间算起。实现社会安置的对象在过渡期内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后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个人合法的消费票据,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因商家无法开具发票等客观原因导致孤儿确实难以提供合法票据凭证的,孤儿应当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供资金使用明细的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对未提供前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合法消费票据或书面说明的安置对象再次申请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安置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可不予受理。
过渡期满后,安置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安置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5年社会安置过渡期内,儿童福利机构每年要组织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报告作出社会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第十三条 进行社会安置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并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可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问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公安部门统筹解决,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送到相应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三)其他不适合社会安置的。
第四章 集中供养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对于需要进行集中供养安置的人员,由安置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人员认定。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指导,要依法依规适当简化优化工作程序,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提供便利,安置对象身份认定与审批应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人员要转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在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相关手续批准、落实相关政策后方可移交至有关机构。对于儿童福利机构与社会福利院合建的单位,要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要求,对孤儿成年后安置人员进行管理,落实生活照料、人员护理等工作,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与社会福利机构要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认定为特困人员后,户籍迁入特困供养机构,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享受其他待遇的要给予同步享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一)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单位负责完善安置政策、审定落实安置方案、研究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安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对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司法鉴定,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从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等,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孤儿成年后妥善安置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发现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在工作中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示范典型。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在安置过渡期内应加强对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宣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
2.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集中供养安置申请表
附件1
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
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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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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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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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一寸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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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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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疾病诊断 及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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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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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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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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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安置 申请 |
(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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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福利 机构 评估 意见 |
评估人员签名: 儿童福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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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主管 部门 审批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宣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集中供养
安置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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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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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一寸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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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疾病诊断 及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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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安置接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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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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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福利 机构 评估 意见 |
评估人员签名: 儿童福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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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主管 部门 审批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接收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