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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38P/202405-0005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38P/202405-0005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5-22 17:35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李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保制度的建议》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在建议中反映的“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和变化,随着社保基数的上调,社会保险与税不一样,没有收入也要正常缴纳,对中小企业来说压力巨大”。

现将相关政策解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故社会保险费是依法由税务机关按时足额征收,缓缴保费的相关规定也很明确。目前,社会保险已实现省级或全国统筹,市(县)两级无权出台社保政策。 

二、针对您在建议中反映的“缴纳费用的不断增加,企业利润在普遍亏损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开始减少用工,又因社保减员申报不及时,让劳动者错过合适的就业机会。建议市人社局进一步优化社保制度,通过改革社保制度,出台关于社保减员申报可申请当月减少的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的压力,同时也更加方便农民工就业。”

现解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参保权益,社保操作指南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变更增减员信息,且社保当月减员只能申请从次月减少。企业按程序规范操作,不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也不会影响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参保。今后我们将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操作增减员网上申请办理,避免上述问题出现。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办复类别:C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 系 人:程华丽

联系电话:0563-2831536  1895630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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