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17:49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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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市委办、市政府办《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全链条工作机制。经了解,全省已有5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其中,合肥、淮北、宿州、蚌埠、芜湖、铜陵、安庆、亳州等8个市已全面完成下放工作,淮南、六安、黄山等市也将在今年内全部下放。我市于2020年在宁国市启动改革试点,宁国市结合地方实际,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市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4月1日起在宣州区、泾县全面推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
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事权下放工作“县级放得下、乡镇接得住”,我们先后组织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分管同志和具体经办人员赴宣州、宁国、泾县开展调研指导,并赴铜陵、安庆、芜湖等地考察学习,在借鉴已下放县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先后两次征求县市区民政局的意见,对县级提出的修改反馈意见,全部进行了吸纳,最后形成此稿,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强化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减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层级,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举措,进一步明晰了县、乡、村三级工作职责,进一步强调了相关工作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进一步明确了下放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小额临时救助。未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县(市)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而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入户调查内容和收入核算办法、审核确认的标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管等仍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下放后的审核确认流程。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前置核对措施。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受理。推行联审联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联审联批小组组长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定期听取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情况的汇报。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可在动态管理时,集中开展民主评议。简化公示程序。取消社会救助审核阶段公示,实行审核审批结果直接公示。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强化长期末端公示,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村(居)公开栏和县级网站实行长期公示。压缩办理时限。乡镇(街道)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不含公示)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不含公示)时限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精简申请材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大力推进低保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
(三)进一步明确了下放后县、乡、村三级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社会救助的政策制定、审批备案、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及年度资金预算,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掌握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的工作动态,认真核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台账和资金拨付情况,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和机制运行,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抽查、复核。做好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社会化打卡发放等相关服务性工作。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举报查处等工作。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为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临时救助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确认、上报备案、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举报查处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协助乡镇(街道)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事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体工作;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协助乡镇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等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了下放工作有关要求。共提出了8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对象变动情况,防止一放就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核审批等职责,防止推诿扯皮。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增社会救助对象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审批前100%入户调查。对乡镇(街道)出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整改,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对群众反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四是增强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街道)通过调剂、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建立专职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为推进社会救助改革提供组织保障。村(居)民委员会要统筹“两委”班子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渠道方式,实现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全覆盖,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切实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加快系统应用。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同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流程的调整。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优化拓展低保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网上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汇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其他各类救助帮扶对象的基本信息,促进各类救助帮扶资源统筹使用,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六是加强业务协同。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健全工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现有服务大厅,全面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七是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声明所提供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材料真实、完善、有效。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八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开展入户走访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
六、主要指标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小额临时救助。未实施审
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县(市)于 9 月底前全部完成。
七、实施为民工程项目内容
无
八、创新举措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入户调查内容和收入核算办法、审核确认的标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管等仍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九、保障措施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对象变动情况,防止一放就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核审批等职责,防止推诿扯皮。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增社会救助对象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审批前100%入户调查。对乡镇(街道)出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整改,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对群众反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四是增强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街道)通过调剂、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建立专职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为推进社会救助改革提供组织保障。村(居)民委员会要统筹“两委”班子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渠道方式,实现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全覆盖,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切实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加快系统应用。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同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流程的调整。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优化拓展低保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网上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汇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其他各类救助帮扶对象的基本信息,促进各类救助帮扶资源统筹使用,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六是加强业务协同。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健全工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现有服务大厅,全面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七是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声明所提供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材料真实、完善、有效。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八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开展入户走访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
十、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3-302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