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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07-001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发文字号: 宣民社救〔2021〕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413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07-001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发文字号: 宣民社救〔2021〕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4138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工作的指导意见

宣民社救〔20218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民政局

20217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就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救急难、兜底线、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举措,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制度改革,将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进一步简化环节、精简材料,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工作内容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小额临时救助。未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县(市)于 9 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工作举措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入户调查内容和收入核算办法、审核确认的标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管等仍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一)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前置核对措施。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受理。申请人在未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经申请人授权后,由乡镇(街道)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加强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应成立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的核查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3.推行联审联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联审联批小组组长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定期听取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情况的汇报。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申请人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经济状况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 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审联批会 议作出批准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作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审 核审批流程,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依规有序开展。临时救助要按照 急难型支出型分类制定审核审批流程。

(二)简化审核确认程序

1.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可在动态管理时,集中开展民主评议。

2.简化公示程序。取消社会救助审核阶段公示,实行审核审批结果直接公示。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强化长期末端公示,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县级网站实行长期公示。

3.压缩办理时限。乡镇(街道)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时限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精简申请材料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相关情况由低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大力推进低保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参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和档案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87号)要求,在全市编制应用统一的低保行政文书。要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如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要严格档案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对低保行政文书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

五、工作职责

(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社会救助的政策制定、审批备案、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及年度资金预算,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掌握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的工作动态,认真核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台账和资金拨付情况,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和机制运行,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抽查、复核。做好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社会化打卡发放等相关服务性工作。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举报查处等工 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为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临时救助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确认、上报备案、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举报查处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协助乡镇(街道)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事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体工作;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协助乡镇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的重要意义,确保事权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实现社会救助管理规范有序和高效便捷。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变动情况,防止一放就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核审批等职责,防止推诿扯皮。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增社会救助对象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审批 前 100%入户调查;对乡镇(街道)出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整改, 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对群众反映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 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增强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街道)通过调剂、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建立专职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为推进社会救助改革提供组织保障。要统筹两委班子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渠道方式,实现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全覆盖,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切实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快系统应用。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同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流程的调整。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优化拓展低保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网上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数 据库,汇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 庭以及其他各类救助帮扶对象的基本信息,促进各类救助帮扶资源统筹使用,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六)加强业务协同。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健全工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现有服务大厅,全面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最多跑一次

(七)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声明所提供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材料真实、完善、有效。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开展入户走访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

宣城市民政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09 10:17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